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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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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6]20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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