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6]20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