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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
(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根据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 《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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