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