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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自治区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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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自治区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新政办发〔2006〕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区教育督导机构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各级政府的教育目标和中心任务,在积极推进“两基”攻坚,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加强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再上新台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昌吉州人民政府督导室等15个先进集体和金雯等61名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勤奋学习,扎实工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督导工作,为全面完成自治区“两基”攻坚任务,促进自治区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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