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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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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6〕85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成果,保持“城考”成绩继续位居全国前列,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05年我市“城考”工作任务分解计划通知如下,请按分工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一、市环保局
  1、按照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加强饮用水源环境管理,统一协调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
  2、继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按照市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通告》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要求,配合农业部门,协调城管执法、支前、贸发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采取堵疏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做法,防止饮用水水源上游、市区内河等禁养区畜禽养殖业回潮,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
  3、巩固提高烟尘控制区管理水平,强化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施工粉尘的管理措施,加大对小煤灶查处和机动车尾气监管力度,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4、加强噪声监管,巩固提高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扩大机动车禁鸣喇叭路段。
  5、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防止随意排放工业危险废物。
  6、加强市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工业污染源监管工作,确保全市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7、继续开展餐饮业、娱乐业污染整治,加强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坚决依法关闭位于居民稠密区、群众投诉强烈、无法治理的饮食店和娱乐场所。
  8、继续推行ISO14000论证,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口汽车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试点,努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共赢”。
  9、按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月报、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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