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广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 地农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 标准。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低标准起步、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筹集资金,组织工作力量,确保本辖区内低保的落实。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日 常管理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低保评议小组,低保评议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应有1 -2名村民参加。 第五条 政府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各级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市、县区行政区域 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情况。 (三)统计、物价、审计、工商、教育、卫生、税务、国土、农业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积极 支持、密切配合,依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市、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 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