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妥善解决我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阿委发(2005)19号)规定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失地无业农牧民(以下简称失地无业农牧民)的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原则和基金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失地无业农牧民的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