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 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务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 第五条 荆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化有关统计资料,接受对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