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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聊城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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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聊城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聊政发〔2006〕50号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确引导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加强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即东昌府区行政辖区)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规模。村庄(居委)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庄(居委)建设用地。村庄(居委)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要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面积。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京九铁路以东、光岳路以西、济聊高速公路以南、湖南路以北范围内的村庄(居委),要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不再划定宅基地;对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即京九铁路以西,光岳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湖南路以南)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积极引导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控制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要求,倡导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的有关手续。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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