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要从扎实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促进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实践和需要出发,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二)认真完成立法计划确定的任务。对列入2006年法规、规章制定项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起草责任制,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条件,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重点保证立法计划中法规项目起草工作的及时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列入2006年计划法规、规章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调研后较成熟的立法备选项目或调研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法规或者规章草案。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原则上将从本年度备选项目和经调研后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选取。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重视调查研究,在立足本市实际的前提下参考、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力求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的立法的建议和意见,对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按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市法制局和起草单位在征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时,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本单位的意见,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立法工作,以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配合做好法规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的工作。市法制局要加强政府立法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水平。 二、关于2006年执法检查工作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我市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执法检查是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体现,是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在实践中执行得怎样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要求,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并认真落实检查建议、做好检查后的整改工作;负责实施执法检查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方法,特别要做好检查后的跟踪、督促、反馈工作,不断提高检查效果。 (一)检查项目、内容和时间安排 今年主要检查本市2005年颁布的规章实施一周年的宣传贯彻法定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检查四件规章,即对《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式 1、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 召集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3、 被检查单位汇报介绍执法情况; 4、 抽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5、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和落实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三)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与市监察局(效能办)、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社法委参加,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附件:1、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2、2006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2006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 ┌──┬──┬──────────────┬────────┬─────┬─────────┐ │分类│序号│ 法规草案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法│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 │ │ │ │ │ 制局时间 │ 会时间 │ ├──┼──┼──────────────┼────────┼─────┼─────────┤ │正式│1 │厦门市犬类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 │草案已报送市人大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