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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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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济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5]15号)的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取得长足发展。 2005年,全省中小企业户数占全省企业总数的 99.6%,实现增加值占全省地方生产总值的54%,规模以上中小型企业完成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51%,中小企业职工占全省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78%。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域经济的主体、社会就业的主渠道。但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还很不够,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较少、企业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成为制约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突出问题。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推进“工业兴省”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全省经济发展的全局上来谋划,切实抓紧抓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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