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继续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l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时期,全市实现新增城镇就业75万人,安排大龄困难对象就业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2006年全市城乡实名制就业23.87万人;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9万人。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二)主要任务。 1.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2.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实施技能振兴纲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3.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覆盖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4.加快就业法制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制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5.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紧紧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把就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一五”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保持我市国民经济的必要增长速度,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发挥中心城市的综合优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社会服务岗位,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地制宜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产业群,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强劳动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支持关闭破产企业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工作中盘活资产创造就业岗位。充分利用其有效资产,组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吸纳本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六)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各地区要利用驻外办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输出合作,针对国内劳务市场需求,组织专项考察,广开输出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要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成立劳务输出管理服务机构,定期采集当地用工信息,认真做好沈阳籍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充分利用招商引资、外经贸洽谈、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等活动,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境外就业领域,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方式对外劳务输出的格局。 (七)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严禁收取择校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研究制定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体系,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八)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鼓励工商企业把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加工产业扩散到农村,鼓励发展“绿色旅游”业,增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三、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经实现就业再就业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