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川价发[2006]73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文)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含中央驻蓉单位)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成都市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六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在川中央、省属高等院校,均应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
  本次年审从2006年4月17日起至6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7日—4月30日,为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将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一并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的安排参加集中年审。
  第二阶段:5月14日—5月19日,为集中年审阶段。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单位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