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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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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青政办[2006]5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实施“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为巩固成效,进一步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010年)》(国办发[200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2500人以内。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省、州(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县级以上的全省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在每个县(区)至少建立2—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区)。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5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3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8、建立农村牧区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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