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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关于转发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监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政府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关于转发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哈监发〔2006〕1号



 

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环保局,市直各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关于转发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监察局、哈尔滨市环保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  附:

关于转发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监发(2006)3号

 

 

各市、行署、县纪委监察局、环保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 现将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总局联合下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环保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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