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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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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05)31号),促进我市家禽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提高防疫灭病能力,实现家禽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按照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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