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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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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是我省加强和规范住宅物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城镇建设,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社会稳定、提升城市文明创建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议事日程。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简报、墙报、宣传橱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真正使广大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增强依法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属地管理,密切配合
  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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