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黄石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集资建房的管理,改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及《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变相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黄办文[2005]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新建职工集资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集资建房,是指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企业采取职工集资的形式,经批准,在自己现有的土地上,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建职工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加强企业集资建房的计划管理。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经济、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