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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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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 2005 )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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