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山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武山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4月9日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武山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武山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6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0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山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主要为建立分级负责保障,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具体包括四项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地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不寄宿不补助),由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标准要在2005年“两免一补”标准基础上逐年提高。 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要全面落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天财教发(2005)432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规定,我县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按照省上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省上和市上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将对我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上将继续加大对国扶贫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我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条 按照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和天水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武山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部署、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改革后对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投入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改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和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