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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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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意见


  为加快实施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源头控制和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为主要方法,通过政府引导,构建相关的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政策和技术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中国Halon/CFCs/CTC生产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1.从2007年7月1日起,完全停止全氯氟烃的生产和消费;
  2.从2007年7月1日起,完全停止哈龙的生产和消费(特殊用途除外,如现有的哈龙灭火器等);
  3.从2010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四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
  4.从2015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甲基氯仿的生产和消费。
  (三)工作原则。
  由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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