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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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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交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我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交通厅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见附表)
  第三条 省交通厅设立的行政许可审批咨询大厅(以下简称审批大厅),负责受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并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审批大厅应当在办公场所、《海南交通报》和海南交通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交通行政许可依据;
  (三)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数量;
  (四)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五)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六)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七)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 申请书文本式样;
  (九)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二)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可以在审批大厅免费领取或在海南交通网站上免费下载《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期限从本厅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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