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我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交通厅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见附表) 第三条 省交通厅设立的行政许可审批咨询大厅(以下简称审批大厅),负责受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并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审批大厅应当在办公场所、《海南交通报》和海南交通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交通行政许可依据; (三)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数量; (四)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五)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六)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七)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 申请书文本式样; (九)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二)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可以在审批大厅免费领取或在海南交通网站上免费下载《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期限从本厅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