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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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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市新农村建设大会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支持加快实现“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主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全市银行业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全市新农村建设大会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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