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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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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新兵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管理办法
新兵发[2006]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规范农业机械化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科研、鉴定、生产、销售、培训、推广、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兵团、师、团场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兵团各级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年度财务预算内安排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采取财务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 兵团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结合新疆和兵团农业生产实际,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八条 建立完善各级农机技术推广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所需事业经费纳入财务预算。
  农机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必须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在兵团推广的农业机械,应取得国家或兵团农业机械鉴定机构颁发的推广鉴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业机械及技术,因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业机械,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兵团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兵团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列入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自愿申请,并提交国家或兵团农业机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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