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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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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8
【实施日期】 2005-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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