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辖海域内从事海上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养殖单位)。 第三条 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