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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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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村小为基层预算单位。
  (二)综合预算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包括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三)突出重点原则。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专户管理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拨,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追踪问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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