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