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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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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截至2004年底,本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277家,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1157家,营运车辆6.66万辆,从业人员近9万人;全行业年完成客运量近6亿人次,占全市公共客运交通总量的13%,基本形成了以公司化为主体、个体为辅的经营模式。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总体稳定,对方便市民出行,推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多年以来,本市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整顿,纠正了企业“变相卖车”、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不准,总量偏大,空驶率偏高,分布不均衡,价格偏低且不统一;二是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侵犯驾驶员合法劳动权益现象;四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运营服务质量不高;五是非法运营车辆冲击运营市场。
  为正确处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合理调整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相互关系,加强政府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为目标,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定位;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健全出租汽车总量调控、租价调整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行业管理法规和规范标准,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管理;坚持公司制为主、个体为辅的行业发展方向,继续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企业行为,调整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提高和谐服务水平;规范运营市场秩序,加大非法运营车辆整治力度,提供良好运营环境。
  (二)工作目标。实行特许经营,建立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规范车辆安全保证金和社会保险管理,指导确定承包金标准;建立租价调整和油价租价联动机制,基本统一出租汽车租价;按照“安全、服务、环保、节能”要求,更新出租汽车5.8万辆;开展迎奥运素质工程建设,改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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