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确保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给纳税人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4)4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郑政(2006)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市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