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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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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意见
聊政发〔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努力做好全市五保供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区域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原“一乡一院”的基础上,通过新建、合并、改扩建的方式,建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立足高标准,着眼社会化,提高全市敬老院的整体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任务目标

  (一)利用3年的时间在各县(市、区)政府驻地、中心镇和一些敬老院基础条件很差、供养人数少,涵盖多乡镇的区域新建30处中心敬老院。具体目标是:东昌府区4处,临清4处,阳谷4处,莘县4处,茌平4处,东阿3处,冠县4处,高唐2处,经济开发区1处。

  (二)利用3年的时间对全市30处原基础条件较好,地理位置适中,宜于合并的敬老院进行改建,建设成为中心敬老院。具体目标是:东昌府区5处,临清2处,阳谷4处,莘县7处,茌平3处,东阿4处,冠县5处。

  各县(市、区)新建、改扩建的中心敬老院每年要完成三分之一,五保户集中供养率2006年达到60%,2007年达到70%,2008年达到80%。

  三、建院标准

  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008-2001))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改扩建的中心敬老院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不低于60%。可建平房,也可建楼房,但楼层最高不得超过三层,床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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