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6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