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和《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晋政办发[2006]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阳泉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阳泉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