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和《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晋政办发[2006]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阳泉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阳泉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