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6年4月14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附件),明确核准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需要适时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报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