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241号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