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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 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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