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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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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为加快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发展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新体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多年来,我市城市区和城镇始终走在计划生育工作的前列,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部分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新增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计划生育管理问题,城市育龄人群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标准需求不断升高问题,无业人员、失业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等等,使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任务加重,给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市大部分城镇的计划生育管理仍然沿用以“条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以“条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必须从深化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入手,积极探索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新路子,彻底解决管理体制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新形势下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新体制。
  二、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建立“三大工作机制”,即:
  (一)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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