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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6〕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升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意义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全面规定了市容环卫责任区和市容环卫责任人,即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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