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2006〕2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我国保障残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政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对盲、聋、弱智学生开展随班就读,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入学率的有关要求,完善各区县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区域管理职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普通学校、特教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3),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 (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教科研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保证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必需经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要发现和推广随班就读教师的先进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形成随班就读的教育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形成一支随班就读教师的骨干队伍。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普通学校、特教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区域网络化管理体系。并建立由教育行政、医务、教研、科研人员、特教学校、普通学校有经验的教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组,兼任康复指导中心的指导人员。 (六)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检测、安置、后续服务、就业等各项工作。 二、规范管理,提高随班就读对象确定、安置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的科学性。 (一)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残疾标准(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必须根据残联部门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将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拟办意见在每年7月31日前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意见进行审核,如果学生情况符合残疾标准可同意其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取得随班就读学籍,如果学生情况不符合残疾标准则不能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应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二)残障学生(除了聋、低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障的学生以外)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申请随班就读。此类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有所好转已不符合残疾标准,应视为普通学生,不再确定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仍然符合残疾标准,应继续视为随班就读学生,保留随班就读学籍,学校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家长。小学五年级和初中学生一般不再新申请随班就读。 (三)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暑期中进行,学生从新学期开始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四)对随班就读学生实行普通学生和随班就读学生双重学籍管理的办法,区县特教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