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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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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衢政发〔2006〕18号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  一、管理范围

  政府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兴农专项经费)、企业技改贴息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出口奖励补贴资金、外贸发展基金、利用外资促进资金、招商引资奖励经费、重大项目前期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发基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农业龙头企业贴息专项资金、万名农民素质培训工程经费、农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农业特色产业扶持配套专项资金、农村新增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经费、农家乐扶持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农村文化专项经费、旅游专项资金、新世纪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禽流感防治及扶持家禽业发展专项经费、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拆除水泥机立窑生产线专项经费、创业素质工程专项经费、乡村康庄工程经费、政法系统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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