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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小餐馆和公共场所“五小店”卫生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小餐馆和公共场所“五小店”卫生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  为保障我市爱国卫生运动顺利开展,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城区中小餐馆和公共场所“五小店”(即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卫生进行专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以块为主,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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