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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扶持灵璧石大市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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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灵政〔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扶持灵璧石大市场的意见
灵政〔200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培育和扶持灵璧石大市场的意见》业经县政府2006年4月7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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