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省九年义务教育,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省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