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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雷办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琼雷办发〔2006〕2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防雷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省政府17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琼气法发(2006)1号)文件规定,现就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防雷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412号令、省政府179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琼气法发(2006)1号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和支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严格实施防雷行政许可,自觉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二、各防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或资质证书已经失效而违法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在外省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时,必须首先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经认可后方能开展业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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