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2006〕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济源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体育场(馆)(含室内射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 (六)商场(店)、书店(室);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卫生局是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行政部门。市疾病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的监测,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