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2006〕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蚊、蝇、蟑螂和臭虫、白蚁、虱子、跳蚤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防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