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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本市理发足底按摩和泡脚行业若干规范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5
【实施日期】 2006-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经委关于本市理发足底按摩和泡脚行业若干规范意见


各区(县)经委(经贸局):
  为贯彻市委市府关于加强平安建设的指示,根据市政府沪府发(2006)3号文件精神,从本市实际出发,通过制定理发、足底按摩和泡脚行业的若干规范意见,促进本市居民服务业健康发展,保证社区居民正常消费需要,增强社区综合管理功能。
  一、网点配置原则
  在本市社区内设置理发、足底按摩和泡脚等居民服务业网点应当根据社区需求实际和社区管理要求,坚持保证市民正常消费需求和保持服务网点合理布局相结合。
  区(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房地等部门,根据社区居民正常需求提出服务网点设置具体规划,调控总量,合理布点;各街道、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落实网点设置。
  1、理发店(室)。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和杨浦区的网点一般按常住人口每2,000人配置1个理发店(室);其他区(县)网点一般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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