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大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5
【实施日期】 2006-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大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决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品牌意识,争创名牌产品,形成一批中国和世界名牌,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组织了2005年大连名牌产品的评定。按照《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各区市县和市行业部门推荐,市名推委专业委员会严格评审,市名推委全体会议综合评定通过,并向社会征询意见,认定49家企业的49种产品为大连名牌产品(名单见附表),市政府决定对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大连柴油机分公司等49家大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再接再厉,珍惜名牌荣誉,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创新,努力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争创中国名牌和世界名牌,为推动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新贡献。全市各企业要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坚持以质取胜、扎扎实实狠抓企业产品质量的做法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学习他们重视技术进步、锐意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实际行动振兴老工业基地,为增强我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实现我市“十一五”的良好开局而努力奋斗。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