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