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2006〕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济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局主管全市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市财政、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受市农业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市农业局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注册品牌、商标,争创名牌无公害农产品。 对在无公害农产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农业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