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2006〕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济源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我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卫生及其管理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相应的卫生规范。 第六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有效的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按《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市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